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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

2017-09-08 15:22:50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优化执行流程配置,合理利用执行资源,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局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一、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由执行局统一负责,执行局内设执行指挥中心、裁判团队和普通案件执行实施团队。

执行指挥中心团队由两名执行员、四名书记员及一名司法警察组成,进行负责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现的财产及当事人提供的财产进行控制,并负责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执行指挥中心下设查控组、实施组和综合组。

裁判团队由三名入额法官组成,负责制作案件的执行裁判文书,审查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等事项。

普通案件执行实施团队由执行局执行员组成,负责对繁简分流后流转下来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继续调查、控制工作,并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第二条  执行实施流程实施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负责制相结合,贯彻繁简分流、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施组负责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和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实施。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审判委员会讨论制和局领导、院长审批制。

第五条  执行案件在流转过程中,需对流转卷宗签收登记。

 

  二、案件分类

  

第六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以严格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通过科学筛选,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恢复执行案件三类。简易案件快执快结,普通案件及恢复执行案件精执细办。

  第七条 简易案件的执行时限为两个月,包括以下几类:1、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案件;2、可快速执行完毕的行为执行案件;3、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等可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4、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愿意即时主动履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5、其他在两个月内可简易快执的案件。

  第八条 普通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2、需要评估、拍卖、变卖的案件;3、社会矛盾大、执行标的及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4、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第九条 恢复执行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符合恢复执行规定决定恢复执行的案件;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需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案件;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需采取控制性措施的案件;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5、其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需采取执行措施的案件。

  

三、案件流转

  

第十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向立案庭签收。立案庭在受理执行案件时,应当向案件申请人书面发放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表,要求申请人对是否申请财产保全以及保全结果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的保全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对于已经通过财产保全足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款项的案件,由指挥中心综合组登记后迅速移交执行实施组对款项进行扣划并发还申请人,不再进入指挥执行进行查控。

第十三条 对于执行标的物为行为等无财产内容的执行案件,由指挥中心综合组登记后迅速移交执行实施组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已通过财产保全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财产,但根据财产性质,不能及时变现的执行案件,全部进入执行指挥中心,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查询,如有账户存款,指挥中心及时进行冻结扣划,并将冻结扣划情况附卷后移交执行实施组处置,执行实施组在收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对财产保全所控制的财产予以解封并将扣划款项发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为保障执行工作的信息公开,执行指挥中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土地、房管、林业等部门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在完成查询后5日内将查询结果通知案件申请人。

第十六条 如申请人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的,应当书面征求申请人意见后,移交裁判组进行合议,该案是否属于执行不能的案件,能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上第十五、十六条的情形,拟决定终本的案件,在合议前,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领取执行文书、进行财产申报,并进行书面询问。

第十八条 决定终本的案件,不再流转至案件执行实施组。

第十九条 指挥执行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执行查控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进行不动产登记查询的,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执行实施团队在接到指挥执行移交的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已经采取控制措施的财产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变现,并将执行案件款项及时发放给案件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或者进行司法处罚的,由执行实施团队根据法律规定做出决定或者移交裁判组合议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终本的案件,执行指挥执行应当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第二十三条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后,须由原案件承办人继续办理。

 

四、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执行局局长联席会议研究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施行。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0一七年四月

 


附:关于推行分段集约执行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