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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模块化审理规则

2017-09-08 15:25:48

一、劳动争议各类案件裁判标准

(一)确认劳动关系

1.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确定劳动关系判定方法分两个步骤(“形式+实质”判定思维):

1-1.形式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1-2.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从属性”的实质判断标准。

其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其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

其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人事安排,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附注1-1.不符合上述判定条件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1-2.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最本质区别: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方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法条索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2-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已无异议;

2-2.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既可以书面订立,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

2-3.工资结算以小时结算为主,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2-4.劳动者工作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劳动者因特殊情形未与原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又与新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

裁判要点:

3-1.劳动者属于原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3-2.劳动者满足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条件;

3-3.劳动者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时尚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4.满足以上条件,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

(二)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1.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1-2.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关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

1-3.协议可以约定以下内容: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劳动合同变更

裁判要点:

2-1.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须协商一致;

2-2.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满足以下条件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

其一,采取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履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已过一个月;

其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公序良俗。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

3.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相关问题

裁判要点:

3-1.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要求其变更请求,主张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3-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或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同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3.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情形的除外。

3-4.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津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社会保险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

裁判要点:

1-1.劳动者提出的是补缴社保的诉请;

1-2.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法院不予审理。

说理部分: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反映的是社会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一种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故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受理。

附注:1.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约定无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该约定无效。

2.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系自动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索引:

《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2.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

裁判要点:

2-1.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劳动者起诉来法院,法院应当受理。

2-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2-3.用人单位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由劳动者举证证明符合领取条件后,由用人单位按实际损失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2-4.用人单位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劳动者自己缴纳后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承担单位应缴部分,法院应予支持。

2-5.劳动者入职前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入职后未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劳动者产生医疗费按城镇居民医疗报销后,要求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足差额。具体做法:法院可发函至医保中心进行计算,计算后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足。

2-6.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将单位应缴部分用现金补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要点:

3-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适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3-2.劳动者所受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属于工伤;

3-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情况;

3-4.工伤职工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3-5.工伤职工接受医疗情况;

3-6.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情况;

3-6-1.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工伤赔偿由用人单位全额赔偿;

3-7.工伤职工不存在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3-7-1.未丧失享受待遇条件;

3-7-2.工伤职工不存在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

3-7-3.工伤职工不存在拒绝接受治疗情形。

3-8.工伤职工受伤后获赔情况。

附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问题。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应当分别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者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未明确注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的,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等相关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按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含加班工资。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能力鉴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工亡的从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生效后劳动关系终止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

4.用人单位主张从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中扣除劳动者依据人身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已获得的赔偿金的,不予支持;但商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除外。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故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予以赔偿的,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条索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四)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裁判要点:

1-1.对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责任的承担:

其一,劳动者对存在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其二,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2.加班的类型:

其一,工作日延时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报酬;

其二,休息日加班。休息日安排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三,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包括: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1-3.工资中是否已包含加班费;

1-4.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情况;

1-5.实际工资情况: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按实际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附注:1.全天二十四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主张加班工资的,如确因工作所需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同时提供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

2.用人单位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定;如劳动者的实际工资高于约定工资的,加班工资基数应按照实际工资确定。

3.劳动者的实际工资,可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月工资确定。

4.如工作系打包支付,或双方形式上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常理,或者有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费、风险性等项目中,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计算目的的,可参考实际收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5.无论采取何种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法条索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要点:

2-1.区分劳动者属性:一般劳动者、特殊劳动者(具有休假审批职权的高级管理人员);

2-2.不同劳动者证明责任。

其一,一般劳动者,由单位举证证明已休年休假或者用人单位已安排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

其二,特殊劳动者,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已提出休年休假,但被用人单位拒绝。

2-3.劳动者具备休年休假的资格(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不具有以下情形);

2-3-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2-3-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3-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3-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2-3-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4.确定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天数:

2-4-1.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4-2.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2-4-3.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4-4.劳动者进入新单位,且满足应休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2-5.劳动者因不同原因导致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办法:

2-5-1.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劳动者同意的,工资报酬=职工未休年休假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21.75天×未休年休假天数×300%(其一,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2-5-2.用人单位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5-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后,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一,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其二,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条索引: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裁判要点:

3-1.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3-2.用人单位开始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3-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间;

3-4.区分应支付二倍工资期间:

3-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3-4-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4-3.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十一个月。劳动者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一年的当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3-4-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5.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外情形:

3-5-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应当延续劳动合同的;

3-5-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工负伤劳动者,因停工留薪期而延续劳动关系的;

3-5-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

3-5-4.用人单位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但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3-5-5.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工作职责的,但有证据证明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除外;

3-5-6.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持他人身份证或假冒他人身份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3-5-7.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委托他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4.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4-1.劳动者入职时间;

4-2.用人单位在用工未超过一个月的时间内已书面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3.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4.用人单位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5-1.劳动者辞职时,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过错,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当支持:

5-1-1.劳动者书面申请主动放弃缴纳社保(无论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属于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法律强制规定,劳动者的放弃行为无效);

5-1-2.用人单位只缴纳了部分社会保险;

5-1-3.用人单位人为未按上年度劳动者实际收入申报缴费;

5-1-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其一,用人单位未按时缴费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逾期缴费时间不长,此时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其二,用人单位长期未缴费,对劳动者诉请应予支持);

5-2.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事后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存在过错,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6.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裁判要点:

6-1.劳动者提出该主张所依据法定理由相对应的事实;

6-2.劳动者提出的事实理由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6-2-1.因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形,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6-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6-2-3.用人单位依照以下原因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

6-2-3-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6-2-3-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6-2-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6-2-4.用人单位因以下原因经济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6-2-4-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

6-2-4-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6-2-4-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6-2-4-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6-2-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例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打算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愿再续订,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6-2-6.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6-3.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4.劳动者的工作年限;

6-5.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6-6.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

附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理解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7.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要点:

7-1.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7-2.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7-3.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处平均工资问题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一致);

7-4.劳动关系的起止时间。

法条索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五)仲裁、时效及其他

1.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

裁判要点:

1-1.用人单位对时效提出抗辩;

1-2.劳动关系的状况;

1-2-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1-2-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已经于起诉之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即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

1-3.仲裁时效中止、中断问题:

1-3-1.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按时效中止、中断处理规则处理后,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

1-3-2.经审查不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情形,按正常一年仲裁时效处理;

法条索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2.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拖欠劳动报酬等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

裁判要点:

2-1.用人单位对时效提出抗辩;

2-2.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

2-3.用人单位是否承诺支付款项;

2-3-1.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款项,承诺支付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具体时间,该时间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3-2.用人单位没有承诺或者劳动者不能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4.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

法条索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三)项。

3.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产生争议的仲裁时效

裁判要点:

3-1.用人单位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3-2.用人单位对时效提出抗辩;

3-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

3-4.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时间:

3-4-1.2008年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20081231日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时间;

3-4-2.200811日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届满之日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最后时间。

3-5.二倍工资支付问题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

法条索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4.仲裁裁决是否是终局裁决

裁判要点:

4-1.审查仲裁裁决书;

4-1-1.仲裁裁决书载明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4-1-2.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还是非终局裁决的,进一步审查该裁决书具体裁决事项内容是否属于以下范畴,属于的即为终局裁决。

4-1-2-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4-1-2-2.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1-3.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附注:以下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范围: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主要针对执行劳动制度如工作时间安排、休息休假天数等不涉及具体金额时,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作为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处理。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5.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作为追索经济补偿争议处理。

6.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加付赔偿金的,作为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法条索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

5.劳动争议处理中的调解、和解及自认问题

5-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保险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5-2.在诉讼程序中,除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对当事人否认在仲裁程序中所认可的事实不予支持。

(六)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情形

1.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2.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高校毕业生进入有关部门确定的见习单位见习而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3.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与该组织发生的争议;

4.破产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办理退休手续所涉及的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基本养老费的缴纳数额等属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范围发生的争议;

7.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基金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致残)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8.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与其人事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按人事争议处理;

9.其他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的。


二、劳动争议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写作模板参考

(一)劳动争议类裁判文书通用模板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XX)云0111民初XXXX

原告: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括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述称,……(概括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对有效证据的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一、入职时间;

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未签的写“未签订”)

三、合同期满时间;

四、合同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

五、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六、员工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七、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

八、发生工伤时间:XXXXXXXX日;工伤认定情况:

九、住院起至时间:XXXXXXXX日至XXXXXXXX日;

十、医疗费数额:XXXX元;假肢安装费数额;

十一、伤残等级鉴定时间:XXXXXXXX日;鉴定结果;

十二、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发放数额;

十三、昆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四、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种类及金额;

十五、申请仲裁期限内的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日加班时间XX小时、法定休息日加班时间XX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XX小时;

十六、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十七、应发工资金额:XXXX元,计算期间:  ,工资构成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十八、实发工资金额:  ,计算期间:  ,工资构成: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十九、欠发工资及加班工资数额;

二十、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该工资数额;

二十一、员工的工作年限;

二十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

二十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十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数额;

二十五、申请仲裁期间内应休年休假:XX日,实休年休假XX日;

二十六、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本人工资数额;

二十七、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十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二十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

三十、申请仲裁时间、

三十一、仲裁请求;

三十二、仲裁结果;

三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三段论”格式,结合相关法律和认定的事实,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  X X X
    员:
  X X X
    员:  X X X

X X X X X X X X

(院印)

    员:  X X X

 


(二)几类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文书写作模板

1.确认劳动关系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XX)云0111民初XXXX

原告: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括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述称,……(概括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对有效证据的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

二、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未签订的写“未签订”);

三、劳动者离职时间;

四、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内容;

五、劳动者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六、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

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人员和部门情况;

八、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和险种(未办理的写“未办理社会保险);

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

十、申请仲裁时间;

十一、仲裁请求;

十二、仲裁结果;

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形式上,原告XXX与被告XXX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实质上,原告与被告有隶属关系,被告向原告行使了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同时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人事安排,被告的规章制度亦适用于原告,原告提供的劳务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则表述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存在欠缺,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并支付工资,二者结合的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存在(不存在)劳动关系;

……(有其他诉讼请求的情况下)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  X X X
    员:
  X X X
    员:  X X X

X X X X X X X X

(院印)

    员:  X X X


2.劳动合同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XX)云0111民初XXXX

 

原告: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括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述称,……(概括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对有效证据的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签订时间;

二、合同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

三、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四、劳动者实际领取的每月工资数及工资构成;

五、办理社会保险的时间及险种;

六、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变更时间;

七、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情况;

八、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

九、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

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

十一、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间;

十二、申请仲裁时间;

十三、仲裁请求;

十四、仲裁结果;

十五、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视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院认为部分模板) 本案中,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签订的XX协议中对双方基本信息、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XX协议的内容已包含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亦作出了明确约定,故该XX协议应视为对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变更”本院认为部分模板)变更有效: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变更未采用书面形式,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超过了一个月的时间,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故对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认为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变更无效: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主张其系依照双方协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提供工作岗位、工作条件、支付劳动报酬等合同义务,但用人单位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变更系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达成,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用人单位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  X X X
    员:
  X X X
    员:  X X X

                              X X X X X X X X

                                    (院印)

                            员:  X X X


 

3.工伤保险待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XX)云0111民初XXXX

 

原告:XXX,男/女,XXXXXXXX日出生,X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被告:XXX,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第三人:XXX,……。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XXX与被告XXX、第三人X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XX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被告XXX、第三人XXX(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2. ……(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括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XXX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XXX/述称,……(概括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 ……;2. ……(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庭审调查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对有效证据的采纳,本院确认本案如下法律事实:

一、劳动者入职时间;

二、工资标准;

三、社会保险办理情况;

四、受伤时间;

五、住院起止时间;

六、拖欠医疗费数额;

七、尚需假肢安装费用;

八、工伤认定情况;

九、伤残等级鉴定时间;

十、伤残等级;

十一、受伤后至劳动能力鉴定前工资发放数额;

十二、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间及原因;

十三、昆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四、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五、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工伤待遇名称及数额;

十六、仲裁请求;

十七、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故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1.《工伤保险条例》第XXX条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xxx元,伤残津贴xxxx元;2.《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XXX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XX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XXXX元;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故本院支持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XXXX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XXXX,本院予以支持。(若还有其余诉请按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模式罗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X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XX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  X X X
    员:
  X X X
    员: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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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印)

                              员:  X X X


附件: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查询表

主张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确认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举证证明受用人单位管理、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的事实。

用人单位否认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成立时间

由劳动者证明其入职时间。

用人单位主张的入职时间与劳动者主张的不一致的,应当通过劳动者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据证明劳动者具体入职时间。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提供考勤表、工作时间登记表等证证明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

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入职、离职时间。

口头方式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书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及用人单位实际离职时间。

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举证证明双方已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书面通知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纠纷引发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倍工资

 

1)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与劳动者签订、补签、续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

未足额发放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前十二个月的工资及发生争议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

主张克扣、拖欠工资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2)劳动关系终止后提出: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前两年内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况;(3)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当举证证明原因及依据;(4)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的,应举证证明延期支付的原因。    

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非因工死亡等待遇的发放

由劳动者一方举证证明相关待遇的存在情况。

1)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相关待遇的发放条件;(2)用人单位证明相关待遇已按规定足额发放。

加班费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

1)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的考勤、工资表能够证明加班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提交考勤、工资表;(2)用人单位主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3)确认存在加班事实后,加班时间由用人单位证明。

高温补贴

 

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是否符合发放高温补贴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证明其作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决定的合法性。

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规定

 

1)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2)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3)劳动者明确知悉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工伤保险待遇

1)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情况;(2)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交通、食宿、康复器具等费用。

1)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过程中,用人单位否认属于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工作年限。

 

年休假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工作年限。

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事实。

劳动者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由劳动者举证证明有竞业限制协议及经济补偿计算方式。

 

主张劳动者违反服务期、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1)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服务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2)劳动者违反协议的事实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附:劳动争议案件模块化审理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