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11民初15704号
2024-09-10 16:41:5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云0111民初15704号
刘瑾: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诉被告刘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截至2024年3月21日的借款本金300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22710.48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刘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共同支付律师费6572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被告刘瑾负担,剩余3120元退还原告昆明官渡农村合作银行先锋支行。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部门:速裁审判庭
承办人:杜安旻:0871-6727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