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云0111民初2349号
2025-04-03 11:20:37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云0111民初2349号
王雷:
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王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飞货款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王雷负担;公告费(以实际产生数额及票据为准),由被告王雷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部门:速裁审判庭
承办人:杜安旻:0871-67274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