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2017-09-08 15:11:49
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
1、 第三人撤销之诉;
2、 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
3、 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4、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 合议庭的组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
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合议庭工作规则
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
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
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
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
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
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
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
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 合议庭评议规则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
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内容应包括:
(1)案件能否交付开庭审判,是否有应调取而未调取证据的情形;
(2)是否公开进行审判。应按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执行;
(3)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
(4)合议庭成员在庭审时的分工;
(5)当庭出示或宣读的证据;
(6)开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和处理方案。
3、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根据案件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适用法律政策作出评议决定;
4、合议庭评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承办人的评议意见。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案件认定的事实,证据的采用。法律的适用及本院判决的理由,需要说明的问题;
(2)合议庭在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处理的法律依据、处理结果的明确意见;
(3)合议庭的决议。包括适用某法某条某项;对诉争在实体如何处理;执行方法的确定;对诉讼费用数额及承担主体的确定。
附: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