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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云0111民初2119号

2025-05-06 15:25:34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云0111民初2119

吴皓愚百货商行(个人独资、曾勇韬: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一本图书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皓愚百货商行(个人独资、曾勇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和答辩期满后的2025620日下午1630分在官渡法庭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