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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邢占雨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会东县小王汽车修理厂,王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5-04-29 16:54:11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会东县小王汽车修理厂,王继洪: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市官渡区邢占雨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会东县小王汽车修理厂,王继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6175元。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以36175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一倍标准支付自202367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1817.57元(暂算至起诉之日止即20241122日)。以上第一、二项合计37992.57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627日下午1530分在官渡区人民法院板桥人民法庭三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